近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做出规定,在推动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部门履职尽责、以考核促制度落实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
一是推动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关注的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等行政诉讼案件,省局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是促进部门履职尽责。《办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积极履行行政诉讼责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得继续执行或变相执行。对于被变更或责令履行的行政行为,要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
三是以考核促制度落实。《办法》规定,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确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过错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因工作不当造成引发行政诉讼和败诉案件的,应当视情节予以扣分或者一票否决。